在日前淮北礦業中層管理人員調整中,來自基層單位的五名中層管理人員因工作不在狀態、履職不盡責、民主測評排名靠后,被淮北礦業黨委召回。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整治領導人員“庸、懶、散、慢、浮、腐”等問題,促進中層管理人員更好地履職盡責,切實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中層管理人員隊伍,淮北礦業黨委制定《淮北礦業中層管理人員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召回辦法》)。
什么情形被召回?淮北礦業規定,中層管理人員達不到退出現職條件,或構不成違紀,但存在下列10種情形之一的,實行召回:對集團公司黨委和集團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及部署要求等置若罔聞、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能嚴格貫徹執行的;在單位或班子中鬧不團結,拉幫結派、搞小圈子或散布不利于班子團結的言論,影響領導班子團結和整體合力發揮的;組織觀念淡薄,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工作安排,與組織討價還價的;工作失職或工作不力,造成一定損失或影響的;工作不盡職盡責,作風不實、效率低下,敷衍塞責、被動應付,脫離實際、弄虛作假,工作長期處于落后狀態的;精神不振、不思進取,貪圖安逸、得過且過,不謀事、不干事,不主動作為的;重大問題不請示、不匯報,逆程序操作,造成一定損失或影響的;聘期綜合考核或年度履職考核反映問題較多、職工群眾意見較大的;一年內被廉政問責2次及以上的;其他需要召回的。
召回需要哪些程序?《召回辦法》明確了四個程序:一是提出建議。各單位黨政正職、公司機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由公司黨委提出召回建議;各單位和公司機關部門班子副職由公司黨委、單位或部門主要領導提出召回建議。公司機關部門可對系統監管范圍內的中層管理人員提出召回建議。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可根據聘期綜合考核、年度履職考核情況或日常考核了解情況,提出中層管理人員召回建議。二是研究決定。召回人選建議由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匯總審核,向公司主要領導匯報、征求分管領導意見后,提交集團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三是召回談話。集團公司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后,由集團公司黨委指定一名黨委常委與召回人員進行談話。四是辦理手續。從宣布之日起,辦理召回人員停職或免職待崗手續。職務撤了,別想再保留待遇。召回人員召回期間執行待崗工資,標準為固定工資的80%加上本人年功工資和交通費支付,不執行各類獎金(包括各類抵押金)。召回后視改進情況再作崗位調整,上崗后執行新崗位待遇。
對被召回的中層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采取警示教育、待崗反省、跟蹤考察、崗位安排,對于不服從召回管理或受到兩次召回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理,召回形成的相關材料存入中層管理人員個人人事檔案等方式進行管理。《召回辦法》規定,符合集團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其他退出現職條件的不在本辦法之列。集團公司機關管技人員比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黨委(總支)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本單位科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召回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