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淮北礦業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實施辦法》(淮礦發〔2015〕13號)精神,日前淮北礦業黨委制定下發了《淮北礦業廉政約談制度》(以下簡稱《廉政約談制度》)。
出臺《廉政約談制度》旨在堅持“抓早抓小、教育為主、預防為先”的原則,通過與特定對象約見談話的形式,了解溝通情況,指導督促工作,及時提醒警示,教育幫助約談對象端正思想認識、認真整改問題,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切實做到廉潔自律,做風清氣正、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的表率。
《廉政約談制度》規定了四種廉政約談形式:(一)工作約談。約談人根據工作需要,了解約談對象個人思想、履行職責、廉潔自律等情況;了解約談對象所在單位(部門)貫徹落實上級和淮北礦業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執行情況,以及領導班子成員維護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遵守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等有關規定的情況;聽取約談對象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意見建議等。(二)警示約談。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本人或其分管職責范圍內,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作風建設、黨的紀律、制度規定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職工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進行警示約談,要求約談對象針對存在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說明并提出防范對策和整改措施。(三)誡勉約談。約談人根據信訪反映、群眾舉報以及案件檢查等反映出約談對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單位(部門)存在的一般性違規違紀問題,及時與約談對象進行的誡勉約談,幫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約談對象認真加以整改。(四)任職約談。對新提職或調整到重要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提出廉潔從業要求。廉政約談一般采取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廉政約談制度》明確了廉政約談對象:(一)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不力,單位或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相對滯后的,對紀檢監察工作支持不夠的,在選人用人、作風建設、侵害職工利益等方面問題突出的,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約談黨委書記。(二)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不力,不敢抓不敢管的,對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約談紀委書記。(三)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履職不力、監管責任不到位,以致責任范圍內發生違紀違規行為或職工反映強烈的問題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約談單位分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四)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效能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中,發現存在黨風廉政建設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違紀違規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約談相關領導人員。(五)新提職或調整到重要領導崗位的領導人員。(六)其他需要廉政約談的領導班子或領導人員。廉政約談由紀委組織實施。主談人原則上為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也可根據需要委托紀委副書記。
《廉政約談制度》從約談前、約談時、約談后三個方面對廉政約談工作程序進行了界定,提出了要求。紀委監察審計處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就約談對象的整改事項、整改內容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回訪。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問題,紀委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對拒不整改的,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廉政約談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